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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提案十:加强“医疗美容法规”执行力度 |
WWW.RZMRW.COM 2010-9-26 9:50:00 文章来自:网易女人 阅读次数:16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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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“医疗美容法规”执行力度
促进医疗美容事业健康发展
张晓梅
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医疗美容机构得到了蓬勃发展,据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学与美容学分会的初步统计,目前全国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医疗美容机构约有9000余家,其中民营机构6000余家,医疗美容专业医务人员10余万名,年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。
为了适应医疗美容市场迅猛发展的需要,提高医疗美容行业的准入标准,规范服务行为,卫生部曾于2002年1月颁发了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将“医疗美容”界定为:美容外科学、美容皮肤科学、美容牙科学及美容中医科。并规定,在执业医师资格基础上,需经过严格培训、临床实践、考核,才能成为“医疗美容主诊医师”,取得这一资格者才能实施临床工作,目前全国获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从业者有6000余人。
据不完全统计,全国已有重庆、四川、湖南、广西、贵州、湖北、江苏、陕西、江西等十余个省市较好地贯彻实施了该《办法》。这一重要举措的实施,使得全国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大大提高,各项医疗美容技术操作日臻规范,维护了医疗美容工作者和医疗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了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然而,目前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在贯彻执行该《办法》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,主要表现为:一是一些地区和机构对该《办法》的出台无动于衷,3年来几乎没有采取任何实施举措;二是一些地区和机构不了解《办法》的精神实质,不理解执行的理论依据;三是一些地区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虎头蛇尾,有始无终;四是个别地区的执行部门把该《办法》作为了一种捞钱的依据;还有个别地区对完成了培训、临床实践、考核的从业者,随意采取简单的停办审核、发证等工作,以致数百名报考合格者怨声载道。
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:一是没有建立相应的检查和监督该《办法》执行情况的反馈机构;二是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卫生厅(局)医政处对该《办法》出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,重视程度不够;三是个别新闻媒体对该《办法》的认识出现了偏差,产生了误导。
为此,建议如下:
一、卫生部应在2005年全国卫生厅(局)长会议上或卫生厅(局)医政处长会议上,对该《办法》的实施作专题部署。
二、卫生部应将该《办法》列入2005年“卫生厅(局)医政处长(公务员)继续教育”项目。
三、卫生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相关全国性中介机构,对各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卫生厅(局)贯彻执行该《办法》的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与指导,并向新闻媒体通报检查结果。
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是在我国尚未建立专科医师制度的历史条件下,为适应医疗美容市场迅猛发展需要,切实为提高医疗美容行业的准入标准、规范服务而制订和发布的。该《办法》所确立的“医疗美容主诊医师”制度,是为下一步过渡为“医疗美容专科医师制度”打下基础和做好准备,是“医疗美容专科医师制度”的雏形。同时,也是为我国全面建立专科医师制度积累宝贵经验。
为此,呼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专家解放思想,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,使这一符合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“科学发展观”的新型条例不断健全、完善和发展,以造福普通大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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